在財稅領域,大家常說的一句話是“財稅不分家”。這一點,在一個多月前發布的《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通知》(財金〔2022〕87號)中體現得尤其明顯。該文件雖然全文都在強調國有金融企業應如何規范收支管理、加強金融資產管理、維護金融債權,但實際上與國有金融企業的稅務管理密切相關。筆者提醒國有金融企業,應注意從稅收視角讀懂財務管理新要求,在規范財務事項的同時,做好稅務合規管理與自查,確保各類涉稅事項的合規、準確、合理。
及時開展稅務自查
財金〔2022〕87號文件“規范金融企業收支管理”部分明確,金融企業應當嚴格預算管理、強化內部控制,對非必要費用支出應減盡減,避免鋪張浪費,及時糾正不必要、不規范的支出?;诖?,筆者建議金融企業注重自查,做好三方面的涉稅事項:
——按照實際發生原則,準確扣除。根據財金〔2022〕87號文件,國有金融企業在糾正不必要、不規范支出時,應留存必要的證據,證明相關支出的合理性——這與相關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要求一致。因此,對于在自查過程中賬載的會議、論壇、培訓等業務,國有金融企業需要留存必要的簽到、現場影音資料、協議等相關輔證材料,證明會議、培訓等實際發生。自查中,如發現計提未實際發生的支出,并且在以前期間的企業所得稅未進行對應處理,國有金融企業應在對應期間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增,并及時主動補繳稅款、滯納金。
——厘清不得扣除費用,規范管理。財金〔2022〕87號文件明確,金融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關于職工個人待遇相關規定,由個人承擔的娛樂、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不得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這與我國當前相關稅收政策要求比較一致。從企業所得稅角度分析,企業發生的與其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從增值稅角度分析,企業用于個人消費購入事項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由個人承擔的娛樂、健身等費用,理論上既不屬于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也不屬于增值稅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購入業務,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相應的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如果經自查,國有金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或期間發生了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并且在以前期間未進行對應處理,則企業所得稅層面,應在對應期間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增;增值稅層面,應及時在對應的期間轉出進項稅額,并及時主動補繳稅款、滯納金。
——履行扣繳義務,及時審核。財金〔2022〕87號文件用較大篇幅明確了金融企業的薪酬及福利管理。從自然人稅收管理角度看,我國實行全員全額代扣代繳,因此,國有金融企業在規范履職待遇管理的同時,還應審核以前年度和當期為員工發放的現金性福利和非現金性福利等事項,是否均合規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
基于監管要求,金融企業需要聘任一定數量的外部董事、獨立董事等第三方人員。這些人員在金融企業按規定標準取酬,國有金融企業應按照其實際取酬對應的個人所得稅事項,分別準確履行扣繳義務。同時,由于行業特點,金融企業各層級員工,除工資、薪金外,還可能存在業績獎勵、提成、基于崗位發放的差異化非貨幣性福利,以及金融企業的其他福利性支出等事項。國有金融企業的財務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門需要有效協調,確保在自然人稅收管理環節正確履行了“全員全額”的扣繳義務。
準備充足備查資料
金融企業對不良資產、風險資產、核銷資產等,需要有效防范風險。財金〔2022〕87號文件第二部分明確,加強金融資產管理,維護金融債權,有效防范金融風險。
在稅務管理方面,國有金融企業在處置不良資產、處理信用卡壞賬業務和應收款損失等事項時,應做好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管理。特別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實施后,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基于此,存在資產損失的國有金融企業,應自行判定申報事項是否滿足資產損失扣除的條件,具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25號公告”)進行判定。以國有金融企業常見的不良資產處置事項為例,國有金融企業發生的不良資產處置損失,如果希望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應按照25號公告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判斷被處置的不良資產是否屬于“將不同類別的資產捆綁(打包),以拍賣、詢價、競爭性談判、招標等市場方式出售”的不良資產處置行為。在處置完成時,國有金融企業還應準確、完整地留存損失確定依據,以備檢查。確定依據包括資產處置方案、各類資產作價依據、出售過程的情況說明、出售合同或協議、成交及入賬證明、資產計稅基礎等。
此外,財金〔2022〕87號文件還強調,對已核銷資產仍享有的合法權益,金融企業應當做到“賬銷案不銷、追償力不減、積極查線索、充分維權益”,定期檢查追償情況,切實履行清收職責。相應地,如果一些資產損失事項已經滿足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條件并已扣除,但后續通過追債再次收回相關資產,國有金融企業需要在收回資產的當期,重新確認應稅所得,并合規納稅。
提前做好稅務規劃
財金〔2022〕87號文件強調,國有金融企業應做好投資與權益管理。一方面,要強化境外投資管理,有效防范跨境資產風險;另一方面,要落實出資人監督機制,發揮國有股東的管理監督作用。從稅務管理角度看,國有金融企業在上述兩個方面也需要做好相應稅務安排。
在防范跨境資產風險方面,國有金融企業在稅務管理上,需要全面測算跨境投資的稅務成本、及時處理跨境涉稅事項。實務中,很多金融企業在跨境投資過程中,常常因為業務設計不合理,造成境內主體控股境外主體,境外主體又再次投資境內業務的情形。這種情形下,境內主體的股息紅利通過分配的方式最終回到控股母公司時,將面臨源泉扣繳和境外所得的雙重納稅義務。對此,國有金融企業應厘清控股關系,確保在境外設立的主體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分配股息紅利時,可以享受居民企業間權益性投資所得企業所得稅免稅優惠。
在落實出資人監督機制時,國有金融機構也需保證特殊出資方式下,出資人的稅務合規管理。這些特殊的出資方式包括:作價入股的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國有資產或股權的無償劃轉等行為的涉稅處理。實務中,一些國有資產的劃撥以管理決策為主要依據,對稅務處理的關注度不高,導致不少劃轉、劃撥業務無法滿足企業重組的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無法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因此,國有金融企業應在出資決議之前,做好稅務合規及稅收優惠政策享受條件的判定。一方面,對于擬適用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業務,研判該出資是否可以滿足100%直接控股企業之間劃轉等情況的前提條件;另一方面,在逐級劃撥業務中,應做好事前管理,如確保“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等時間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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